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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名:房地產致富術~產權保障篇

「心得:法律講解書籍。」

  1. 地目變更,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,如其基地非屬建地,地政事務所可依法變更,台灣省以都市計畫領有使用執照者為限。保護區土地或區預計畫之農牧用地不能變更。
  2. 以我國法律組成之公司法人,雖股東為外國人,還是屬於本國法人,可以買土地。
  3. 和平占有他人土地,於時效完成後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知道土地所有權人要佔有20年,不知道土地所有權人需要10年,不過地政機關未受理登記前,所有權人仍可要求返還。

山山沐榆感想筆記@0453
1988年11月20日
作者: 林旺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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